农村的房子作为农民朋友的重要资产,是其安身立命的重要保障。
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其实在法律上,宅基地和地上的房屋是分开独立的2部分,各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同时也明确一点,村民的户口在村里,虽然长期不在村里居住,但是依然属于村集体成员,享受村集体成员的一切待遇,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土地的村民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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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法的真实案例:
(2020)最高法行申13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
陈某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某某村某某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婚后其丈夫华某民及子女华某、华某聪随迁入户。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尽管陈**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陈**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至于陈**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信阳高新区管委会仅以陈**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法的案例,大家可以发现,遇到拆迁的时候,宅基地和地上的房子是分开的。
首先,关于农村的宅基地,大家都知道,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然后使用权归村民所有,也就是说只要宅基地上有房子,那么村民就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一直无偿的使用这块宅基地。
其次,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不管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归村民所有,只要村民的房子是自己的,都由农民自己说了算。
尤其是遇到拆迁,补偿款最起码分为2部分,一部分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一部分是对地上物所有权的补偿。
本案中,虽然房子属于违建,但是不能因为房子是违建,就不给宅基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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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取得、使用、管理以及征收补偿等方面作出了全面且详细的规定。
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尽管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但从侧面反映出,当宅基地合法使用权因其他合法原因受到影响时,使用权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在违法建筑拆除后,若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因拆除行为面临居住困难等问题,行政机关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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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个案子也强调了一个重点,那就是外嫁女的权益,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在哪里,就在哪里享受权利。
就比如本案中,外嫁女结婚后,户口还在娘家,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她就应该在娘家享受村集体成员的待遇,比如免费获取宅基地,分土地,享受拆迁待遇等。
当然了,如果外嫁女结婚后,把户口迁至婆家所在的村集体,那么她就应该在婆家所在的村集体享受权益。
本案中还诠释了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只要户口在村里,不管是不是长期在村里居住,依然属于村集体成员,依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村委会不能也无权,以其不在村里居住为由,取消其村集体成员资格,侵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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